威斯汀酒店诉无锡威斯汀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终审判决
威斯汀酒店隶属喜达屋酒店及度假村国际集团,以奢华酒店的经营和管理著称。自1994年起,威斯汀酒店就取得了“威斯汀”系列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5年,无锡市威斯汀大酒店有限公司将“威斯汀”作为企业名称进行注册,并将“威斯汀”作为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进行了使用。
威斯汀酒店针对无锡威斯汀的商标使用行为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本案一审期间,被告无锡威斯汀修改企业名称为无锡市锡佛酒店有限公司,并对更名进行了登报公告,声明与威斯汀酒店无关联。
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正理律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
原告“威斯汀”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锡佛公司(即无锡威斯汀)在酒店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威斯汀”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威斯汀酒店商标权的侵犯;同时,锡佛公司将“威斯汀”登记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威斯汀”商标的知名度、被告锡佛公司主动变更企业名称等因素,判决锡佛公司赔偿威斯汀酒店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1万元。锡佛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锡佛公司的上诉请求,全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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